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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纠纷

商丘律师:法庭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决

  商丘律师:法庭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决

  【本案要旨】

  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“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,导致离婚,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。商丘律师——仇伟涛为您介绍以下问题:(一)重婚(二)配偶与他人同居;(三)实施家庭暴力;(四)虐待遗弃家庭成员。”因夫妻双方的重大过错,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,过错方的行为往往构成对无过错方的侵权,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。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,也是对弱者保护原则的体现。本案支持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,使其在精神上得到解脱。

  【案情】

  原告:刘某,男。

  被告:王某,女。

  原告刘某和被告王某被介绍于1996年登记结婚。婚后,我生了一个男孩。后来原告刘某开出租车的时候经常和一个女人住在一起,把这个女人带回家公然住在一起。现在原告要求离婚。在诉讼中,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,但原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元,理由是原告在与被告结婚期间多次与他人同居,导致夫妻关系破裂,应承担过错责任。

  【审判】

  经审理,山东省文登市法院认为,虽然原被告结婚多年,建立了一定的夫妻关系,但法院支持原告离婚的请求,因为原告有外遇,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。然而,被告王没有固定的职业和经济来源。原告刘有驾驶技术,有稳定的接受者。在诉讼中,原告表示,被告不需要支付婚生子女的抚养费。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,有能力抚养的原告刘某应该抚养婚生子。被告不支付抚养费,但被告王有权探望婚生子。在诉讼中,原告放弃了共同财富。商丘律师

 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适用?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《若干问题解释(1)》第二条明确规定:...有配偶的人和别人住在一起,意味着有配偶的人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”。由于夫妻双方的重大过错,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,过错方的行为常常构成对无过错方的侵权行为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。在这种情况下,原告刘某在开出租车的时候遇到了一个女人。他们经常住在一起,然后在家里住在一起。符合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。(一)重婚;(二)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;(三)实施家庭暴力;(四)虐待遗弃家庭成员。”的情形。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3万元的精神损失要求过高,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原告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赔偿被告3000元。此外,被告离婚后,无住所,属于生活困难,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生活补贴。商丘律师

  判决:

  第一,原告刘某和被告王某离婚。第二,婚生子由原告刘某抚养,被告王某不支付抚养费。被告王有探望的权利。第三,一台共同财产水仙洗衣机,一台长虹21寸彩电,一套四组合柜,归被告王某所有。第四,原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被告王某支付了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3000元的生活补贴,共计6000元。判决后,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,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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