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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纠纷

丈夫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申请赔偿吗

  丈夫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申请赔偿吗

  案例介绍

  原告梁某和被告李某于2003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,并于同年6月登记结婚。李某于2004年2月23日生了一个女孩梁女。商丘律师由于感情破裂,梁某和李某于2010年12月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登记离婚。双方同意梁女由李某抚养,梁女每月支付200元。2017年5月,梁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,要求梁女每月将抚养费提高到500元,因为梁女每月支付的200元抚养费不足以支付。

 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梁某申请鉴定自己是不是梁女的生物学父亲,梁某支付了3000元的鉴定费。2017年7月1日,法大法院科技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文件,检验意见梁某不是梁女的生物学父亲。鉴定结论出具后,梁女撤回了对梁的诉讼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梁某表示,梁女每月以现金的形式支付抚养费,并为梁女购买手机和自行车,并支付1000元的保险费。被告李某表示,怀孕时已确认梁女不是梁女。梁某明确表示,梁某离婚后没有按照法支付抚养费用。

  法院认为

  李某和梁某结婚后生下的女儿梁女不是梁女,所以梁某没有义务抚养梁女。李某应将梁某因抚养梁女而支付的相关费用返还给梁某。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梁女的生活费确定。由于梁女不是梁女的事实对梁女造成了精神伤害,李应向梁女支付精神伤害赔偿和梁女鉴定费。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梁某支付给梁女的抚养费3.16万元,赔偿原告梁某3万元。

  商丘律师分析

  我国婚姻法对亲子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否认,即对婚生子女的否认。在实践中,受害者通常通过提起抚养纠纷、不当得利或侵权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。这些案件往往交织在各种法律关系中,所以澄清它们是非常重要的。

  本案中,受害人梁应根据侵权行为向配偶提出要求,要求原配偶李返还赡养费,赔偿其精神损失。问题是梁应该如何规范法律,要求损害赔偿?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》第一条...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、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的受害者。

  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二条侵犯民事权益的,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。李的行为足以破坏夫妻共同生活,而不是法律允许的。从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角度可以得出结论,这也是对梁民事权益的不当侵犯。李和第三人应当构成共同侵权行为。婚姻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。配偶应保持共同生活的完整、安全和幸福。夫妻诚实是保证共同生活完整、安全、幸福的必要条件。因此,他们应该解决因婚姻合同而承担诚实义务的问题。配偶行为不诚实,破坏共同幸福。

  因此,梁可以向李主张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,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使不受婚姻关系的存在影响。因此,从侵权的角度来看,一审判断李赔偿损失是正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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